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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为保证《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广东省体育局颁发了(粤体法〔20079号)文件《关于加强经营性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游泳场从事游泳教学业务的教员,须持《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另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管理中心联合颁发的《关于对持中国游泳协会各类证书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体职鉴字〔2006〕18),今年630日为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游泳教员证书在我省与职业资格证书最后的等级置换期限。我站为了配合以上两文件精神在深圳地区的落实,拟定于20077月份组织深圳市从事游泳教学业务的教员进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及开展对中国游泳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书深圳地区的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鉴定对象:

在经营性游泳场馆从事或准备从事游泳教学及技术指导的人员。

二、 鉴定项目: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 鉴定机构:

广东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四、 资格证书:

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五、鉴定时间、地点:

时间:20070713日;

地点:深圳市乘长风健康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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